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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本级失业补助金发放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2-27 15:38: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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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衡阳市本级失业补助金发放实施细则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4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市本级

衡阳市本级失业补助金发放实施细则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4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市本级失业补助金发放实施细则如下:

一、失业补助金申领的人员范围

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二、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

(一)按照广覆盖的原则,结合我市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参保失业人员每月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市本级失业保险金的30%,即372元/月。

(二)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失业人员只能申领1次,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转出)。

(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三、不符合申领失业补助金情形

(一)未失业人员,包括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人员、目前在职工养老保险系统中显示为单位参保状态人员;

(二)未参加失业保险人员;

(三)正在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人员;

(四)其他国、省文件规定不符合申领条件的。

四、失业补助金申领程序

符合在我市本级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可在12月31日前,凭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建设银行卡在智慧人社APP、智慧人社微信公众号进行线上申领,也可在市政务中心失业补助金办事服务窗口现场申领。

在失业保险核三系统无参保记录无法线上申领人员,须在市政务中心失业补助金办事服务窗口现场申领,申领时须能提供有效的失业保险参保证明或依据,如国有企业改制身份置换协议书、同期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凭证等。

五、基金风险防控主要措施

(一)严格把握失业保险扩大保障范围。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失业补助金受益范围,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员是否符合失业补助金发放条件把握不准的,先受理申请,再提交就业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

(二)落实一事双岗双审。重点是通过失业保险经办系统认真核实申领人员的失业时间、核实是否为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人员,通过养老保险经办系统核实是否为失业状态,通过数据比对核定是否符合发放条件、发放标准。

(三)严防虚假突击参保再失业等骗取套取行为。对3月之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申领失业补助金对象,要核实其是否由同一参保单位为其同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要求其参保单位提供银行代发工资证明、出具承诺书等方式证实其为真实就业,杜绝钻政策空子骗取套取行为。对于虚假参保、冒领多领、骗取套取等情形,记入公共信用信息,依法予以失信惩戒。

(四)严格加强对失业保险核三系统无记录人员申领失业补助金的监管。对我市失业保险经办系统上线之前参加失业保险的停保人员、以及失业保险经办系统上线前未参保但企业改制时补缴失业保险未录入参保人员信息的申领失业补助金人员,在系统设立“失业补助金申领虚拟单位”,专门用于录入系统外人员参保信息。按照“政务中心前台先受理、参保部门核实录入参保信息、发放部门再发放”的程序办理。经核实比对后,对于可视同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将其个人信息、曾参保单位、缴费起止时间等数据录入系统,参照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录入失业保险视同参保缴费记录。“虚拟单位”补录的参保信息,仅作为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凭证,不具备其他功能和用途。对于此项业务,要严格按照系统内两岗两审的要求,由专人进行经办、就业中心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把关审核,同时做好相关佐证材料保留存档工作,防范基金风险。相关审核要点,按照省厅指导意见执行。严禁系统外手工办理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