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公租房申请条件
根据《衡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自有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出售、赠与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
(二)收入、财产符合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稳定就业达到一年以上。
申请人应当根据县住房保障部门的规定,向镇(乡)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