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13 10: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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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汇:衡阳落户,衡阳市落户,衡阳户口迁入,衡阳落户政策
内容简介
衡阳落户政策公民迁移户口,应当由本人或者户主凭相关凭证材料,向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其中,迁入公民年满6周岁且在人口信息系统内无照片的,还应当提交迁入公民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夫妻投靠落户登记条件夫妻一方随另一方居住生活的(被投靠人
衡阳落户政策
公民迁移户口,应当由本人或者户主凭相关凭证材料,向拟迁入地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其中,迁入公民年满6周岁且在人口信息系统内无照片的,还应当提交迁入公民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夫妻投靠落户
登记条件 | 夫妻一方随另一方居住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另一方户口所在地。 |
申报材料 | 一、申请表; 二、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 三、结婚证; 四、迁入人员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五、申请迁入的地方属农村的,应当提交在“湖南省实有人口管理系统”拟迁入地的居住凭证。 |
申请人 | 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
办理机关 | 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县市(区)机关审批[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须报市级机关备案(审批)]。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派出所4个工作日,县市(区)机关6个工作日],须报市级机关审批,20个工作日完成。 |
父母投靠城镇成年子女落户
登记条件 | 父母投靠我市城镇地区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被投靠子女户口所在地城镇。 |
申报材料 | 一、申请表;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三、迁入人员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四、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系父母子女的亲属关系凭证材料;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1.出生医学证明; 2.能够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3.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公证部门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公证书; 5.有当事人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6.能够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法院判决书; 7.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8.其他依法可以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凭证材料。 |
申请人 | 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
办理机关 | 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县市(区)机关审批。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派出所4个工作日,县市(区)机关6个工作日]。 |
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登记条件 |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或母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父或母亲户口所在地。 投靠城镇地区父母落户的,子女不受年龄、婚姻状况等条件限制。 |
申报材料 | 一、申请表;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三、迁入人员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四、申请迁入的地方属农村的,应当提交在《湖南省实有人口管理系统》拟迁入地的居住凭证; 五、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系父母子女的亲属关系凭证材料;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1.出生医学证明; 2.能够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3.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公证部门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公证书; 5.有当事人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6.能够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法院判决书; 7.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8.其他依法可以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凭证材料。 |
申请人 | 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
办理机关 | 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县市(区)机关审批[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须报市级机关备案(审批)]。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派出所4个工作日,县市(区)机关6个工作日],须报市级机关审批,20个工作日完成。 |
离婚回原籍落户
登记条件 | 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离婚后返回办理夫妻投靠时的迁出地(迁出地户口为高校、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除外)或者原籍户口所在地居住生活的公民,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夫妻投靠时迁出地或者原籍户口所在地。其中迁回农村地区的,离婚须满1年。 原籍户口所在地是指公民因大中专入学、招聘录用、参军入伍等本人原因初次迁移户口前的户口所在地。 |
申报材料 |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三、离婚证或者生效的离婚判决书; 四、迁入人员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五、申请迁入的地方属农村的,应当提交在《湖南省实有人口管理系统》拟迁入地的居住凭证; 六、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须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须提交公房租 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在《湖南省实有人口管理系统》拟迁入地登记3个月以上的居住凭证、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公租房和廉租房除外); 4.落户在原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5.原迁出地或原籍地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当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
其他要求 | 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核实迁入人原户口迁出情况(包括核查《户口迁移证》存根、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或其他户籍档案等)。 |
申请人 | 迁入人本人或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
办理机关 | 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县市(区)机关审批【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须报市级机关备案(审批)】。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派出所4个工作日,县市(区)机关6个工作日】,须报市级机关审批,20个工作日完成。 |
收养落户
登记条件 | 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收养已登记户口未成年人的,可以申请将被收养人的户口迁入收养人户口所在地。 |
申报材料 | 一、申请表; 二、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
申请人 | 收养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
办理机关 | 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县市(区)机关审批【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须报市级机关备案(审批)】。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派出所4个工作日,县市(区)机关6个工作日】,须报市级机关审批,20个工作日完成。 |
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
登记条件 | 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城镇。 |
申报材料 |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三、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 四、迁入人员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五、有家属随迁的,提交以下材料: 1.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2.亲属关系凭证。 六、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须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须提交公房租 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在《湖南省实有人口管理系统》拟迁入地登记3个月以上的居住凭证、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公租房和廉租房除外);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5.单位所在地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单位 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
申请人 | 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
办理机关 | 迁入地县市(区)机关。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
家属随军落户
登记条件 | 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家属,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所在地。 女士官有未成年子女的,可以申请将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驻地,并随其调动或退出现役而随迁。 |
申报材料 | 一、申请表; 二、家属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三、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 四、女士官申请将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其驻地的,其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及相关证明; 五、迁入人员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
其他要求 | 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核实户口注销情况(包括核查户口注销通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或其他户籍档案等)。 |
申请人 | 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
办理机关 | 迁入地县市(区)机关。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
投靠配偶父母落户
登记条件 | 夫妻一方为已按规定注销了户口的义务兵或上士以下(含上士)士官,另一方投靠一方父母居住生活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 |
申报材料 | 一、申请表;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三、身份证件; 四、结婚证; 五、被投靠人与系父母子女的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六、迁入人员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七、申请迁入的地方属农村的,应当提交在《湖南省实有人口管理系统》拟迁入地的居住凭证。 |
其他要求 | 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核实原户口注销情况(包括核查原户口注销通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或其他户籍档案等)。 |
申请人 | 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
办理机关 办理机关 | 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县市(区)机关审批[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须报市级机关备案(审批)]。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派出所4个工作日,县市(区)机关6个工作日],须报市级机关审批,20个工作日完成。 |
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
登记条件 | 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中、高级职(执)业资格人员,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的,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其中高校、职业院校等毕业生,可在我市城镇先落户后择业。 |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 |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执)业资格证书和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高校、职业院校毕业生凭毕业证); 四、迁入人员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五、有家属随迁的,提交以下材料: 1.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2.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六、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须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须提交公房租 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在《湖南省实有人口管理系统》拟迁入地登记3个月以上的居住凭证、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公租房和廉租房除外);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5.单位所在地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单位 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
申请人 | 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
办理机关 | 迁入地县市(区)机关。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
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
登记条件 | 被评为县级以上先进个人(含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优秀农民工等)的公民,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评选推荐地的城镇地区。 |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 |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三、评定证书或评选推荐单位的证明; 四、迁入人员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五、有家属随迁的,提交以下材料: 1.结婚证; 2.亲属关系凭证。 六、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须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须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在《湖南省实有人口管理系统》拟迁入地登记3个月以上的居住凭证、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公租房和廉租房除外);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和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5.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或租赁房屋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
申请人 | 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
办理机关 | 迁入地县市(区)机关。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
务工人员落户
登记条件 | 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居住地的城镇地区。 |
申报材料 |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三、工商营业执照(聘用、劳动合同)等合法 |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 | 稳定就业; 四、迁入人员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五、有家属随迁的,提交以下材料: 1.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2.亲属关系凭证。 六、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须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须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在《湖南省实有人口管理系统》拟迁入地登记3个月以上的居住凭证、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公租房和廉租房除外);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和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5.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或租赁房屋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
申请人 | 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
办理机关 | 迁入地县市(区)机关。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
购房落户